预约好8月份在某影楼拍摄的婚纱照,现因故需要取消,但商家就是拒不退还100元订金。客户张女士质疑:“‘订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为何不执行合同,订金就要打水漂?”
张女士称,今年3月份,她在省城某影楼预约好,8月份将拍摄婚纱照,当时除了填写预约单外,还交了100元订金。现在,因特殊原因,她想取消此次拍摄,可商家却拒不退还订金。“当时工作人员没说不履行预约的话就不退还订金,并且,订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张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极不合理。
该影楼却称,张女士填写的预约单上,顾客须知第一条就规定“预约订金概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据此就不能退其订金。
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分析称,预约时,合同上用“订金”而不用“定金”,是很多商家为了规避双倍返还违约金的法律制约而玩的一种文字游戏。因为只有“定金”才在法律上对收与付的双方都形成约束。可在张女士这件事上,商家不退订金也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已就“不退还订金”达成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