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妻子专程到昆明拍婚纱照,几经挑选他们决定在昆明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照,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当天摄影师一共为蒋先生拍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们并予以删除,可影楼方面表示剩余的164张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如果他们需要,要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并予以消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索赔12778元。
昆明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的格式合同,蒋先生和妻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内容的约定,该合同是生效合同,且由于影楼已删除了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无法返还,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蒋先生和未婚妻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蒋先生和妻子不服,上诉到了昆明中院。
二审判决讨回公道
对于照片的所有权问题,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做人按约交付定做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
据此,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蒋先生及妻子交通费、档案查询费共计978元;驳回蒋先生及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引发业界震动
对于二审判决,蒋先生表示基本满意,“法院认定影楼《摄影预约单》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这点判得很公正,我们打这个官司也就想争这个理,现在法院的判决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彻底否定了婚纱摄影界奉行已久的行规,从判决中可以得出:今后所有婚纱照片的所有权归新人享有,影楼无权自作主张删除新人照片的数据资料,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