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昆明的蒋先生和未婚妻在一家婚纱摄影公司拍了一套婚纱照,拍完之后,蒋先生希望影楼把所有的照片和底片都交给自己。但是影楼不同意,于是蒋先生就和这家影楼打起了官司。今年9月,蒋先生和未婚妻在这家影楼拍摄了一套4800元的婚纱照。按双方约定,总共有46张照片会被制作成相册。拍摄过程中,影楼共为蒋先生他们拍了两百多张照片。之后,蒋先生要求影院把剩余没有编进相册的照片拷贝给自己并删除底版。影楼方面则告知说这些剩余的照片不能赠送,可以按每张20元的价格卖给蒋先生。记者从蒋先生和影楼签订的摄影预约单里看到,“注意事项”的第5条里写着: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既然是这样,那么蒋先生起影楼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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