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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预约单藏授权网络分享条款 消协认定属无效

转载自:新法制报 2013-07-10 作者:赵永辉 贺于周 我要投稿

  拍摄写真集签订摄影预约单,这本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个人消费,可南昌市民张小姐却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一件蹊跷事。拍摄完毕后,她才发现预约单上模糊地注明“授权网络分享”,这行不起眼的字意味着影楼可以将她的个人写真放置在网络或影楼作为商业展示,可令人意外的是,签字时影楼工作人员却没有一人对此进行提示。


摄影预约单上模糊地印有“授权网络分享”条款规定

质疑:签单时未提示“授权网络分享”条款

  张小姐告诉记者,6月12日,她姐妹二人在南昌市一家影楼签订摄影预约单,准备拍摄价值598元的个人写真套餐。拍摄完毕后她回到家中,翻看预约单发现选样内容一栏盖着模糊的印章,上面写着“授权网络分享”。见状,张小姐很吃惊,她咨询其他影楼后得知,所谓“授权网络分享”就是影楼可以将她的个人写真放置在网络或影楼作为商业展示。然而,由于预约单系影楼印制,自始至终也没有人对此进行提示。

  “这不是侵犯我的个人肖像权吗?”张小姐认为,影楼在格式条款中增设的这条规定对消费者十分不利,然而却以“授权网络分享”如此含糊的词语进行描述,实在太不负责任。

解释:系“工作疏忽”,照片尚未发布

  为证实张小姐的说法,记者陪同她来到该影楼。影楼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一般操作流程,他们会找出一些有亮点的顾客个人写真照在网上发布,但是发布前还会与顾客再行签订一份授权协议。

  既然事前会与顾客签订协议,为何预约单上还会出现“授权网络分享”条款呢?对此,影楼负责人表示,这的确是他们工作上的疏忽,今后会考虑在合同中去除该条款规定。其补充道,目前他们还未将张小姐的个人写真发至网上,希望顾客予以谅解。

  南昌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该起纠纷中,虽然影楼作为受托人,对未事先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没有获得顾客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就不得在网络、影楼私自使用、发布顾客个人写真相片。此外,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影楼并不能因为顾客签订预约单而获得相关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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