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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影楼转载范冰冰婚纱照不侵权

2010-12-20发布     转载自:楚天都市报     上传用户:小七美甲美睫化妆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武汉一影楼在自己网站上刊登一篇范冰冰代言婚纱照的文章,其中包括6张婚纱照,被该组照片著作权人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记者昨悉,武汉中院一审认定武汉影楼只是转载时事新闻,不构成侵权。

  2010年7月7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武汉首映视觉摄影店,称该公司2009年9月花巨资请来影星范冰冰和黄少祺拍摄一组名为《巨星浪漫代言系列》的婚纱照和艺术照,但今年4月,公司发现“首映视觉”在其网站刊登一篇“范冰冰代言婚纱照”文章,文内插用该组照中的6张,“弓禾”就此认为其侵权,并就其中一张照片起诉索赔3.4万元。

  本案上月庭审时,“首映视觉”辩称,该文只是转载自新浪网的新闻报道,报道本身包含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章要表现内容用相应照片无可非议,转载行为并未侵犯版权。

  近日,“首映视觉”代理人乔玉龙、冷秀丽律师告诉记者,武汉中院于12月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查明,“首映视觉”刊登文章,与新浪网刊载的“范冰冰代言婚纱照,正式登陆大连”一文除标题有改动外,图文均一致,故法院认为此属新闻转载行为,应属合法。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诉侵权的网站上照片与“弓禾”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非同一张照片。因此,法院认定武汉首映视觉不构成侵权,驳回上海弓禾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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