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未约定设计标准虽不构成欺诈
但经营者应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此案经一、二审诉讼,终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婚纱摄影预约单中有关每本相册入册40张照片的约定均无异议,但对相册的具体设计标准未作明确约定。原告主张被告与其签约时出示的相册样本为每页平均容纳2张照片,故被告应当通过加页的方式纳入40张照片。被告表示其仅承诺40张照片入册,并未向原告承诺通过加页的方式纳入40张照片,被告实际上采用每页容纳3至4张相片,总计12页的设计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单时对于相册的具体设计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是经营者,也是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及服务信息。当原告提出的入册相片数量远远大于被告相册样本中的相片数量时,被告应当向原告详细说明入册时的具体设计标准,故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一方,之所以会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责任,鉴于本案中相册已实际制作完毕,且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之处,法院结合有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退还原告20%的主合同价款,即人民币600元,其他方面双方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法官手记
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是一宗因为婚纱摄影引发的诉讼。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每本相册入册40张照片的约定均无异议,但对相册的具体设计标准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给其出示的相册样本是采用每页容纳两张照片的设计标准,因此其有理由相信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设计标准履行合同。被告则认为,双方仅对每本相册入册照片数进行约定,但对相册每页容纳照片张数未作出约定,其实际制作的相册符合一般行业惯例,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乍看起来,似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有一定道理。要对此类纠纷作出一个较为公平的裁判,必须结合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综合考量。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包含以下四层含义:1、有关当事人应当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2、有关当事人应当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3、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4、人民法院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适当调整当事人之间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甚至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作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重要平衡器。
结合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发现,在本案当中,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一方存在欺诈的主观恶意,但被告作为经营者和诉争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及服务信息。而消费者一方在接受婚纱摄影服务时,往往缺乏足够的交易经验,因此当弱势交易方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同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应用重大误解制度给予弱势一方必要的法律救济。应该说,本案较好地平衡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促进婚纱摄影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
翟墨:作者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本科毕业,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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