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平(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第一,关于这幅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一个作品能否成为独立创作的作品,有没有独创性,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约定俗成的评判尺度或标准。我想,版权专家们在这方面发表言论缺乏权威度。最好的办法是交给中国摄协的专家们去评判,他们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得出的结论也是最具权威性的。
第二,这幅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这是版权专家们最有权威作出评判的问题。个人觉得,参评照片的画面主体来自他人的作品,事前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及授权,参评时又对此没有说明,尽管他进行了再创作,但仍然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全国影展组委会对于这类参评作品,不管是故意侵权还是非故意侵权,都应当认定是侵权作品。
第三,如何处理此事。我很欣赏中国摄影报8月10日1版题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言论。既然全国影展组委会事前已经定出参评规则,那么就要按规则处理此事。参评者违背了哪一条,就按照哪一条处理。
二次创作要看主观愿望
侯仰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觉得有关侯谢的摄影作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是否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虽然目前侯谢认为自己已经构成了侵权,同时主张自己并未构成抄袭,但是从材料来看,我觉得现在就认定已经构成了侵权,下这个结论还为时尚早。
首先,确定不了原作品的作者是谁,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也无法确定原作品诞生的时间。郭际现在主张自己是原作品的作者,而全景公司则认为是委托郭际进行创作的,但这些内容都是单方面的主张,没有被依法认定。现在首先需要确定原作品是否真正是郭际创作完成的,其次,需要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然后以此来确定该原作品是否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些因素都确定不了,就不能贸然地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二,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
在文字作品方面,“抄袭”的含义比较好理解,就是抄了别人的作品内容放在自己的作品里。当然,还有一个概念是“引用”,在写论文、学术报告和专著时经常要引用他人的作品内容。“抄袭”是非法的,“引用”是合法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把他人作品的内容在作品中标注出来,是否会引起读者把他人作品的内容误认为就是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内容。在文字作品中,只要正确地标注出来就不属于抄袭。但在摄影作品中存在着标注的局限性,无法在作品中标注某处是引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侯谢说他是参照了他人的照片,但是自己也进行了13次的修改加工,增加了小鸟的图片等新的内容,有自己的构思和创作,也付出了自己的脑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认定侯谢的行为就是抄袭行为,我觉得这种结论显得不公平,也不科学。实际上并不是抄袭行为。准确的说侯谢的行为是把他人已经分别发表的树林和小鸟图片作品(摄影作品)擅自进行了汇编和修改,这是一种汇编和修改行为,而不是抄袭行为。
第三,法律责任问题。
侯谢是对已有摄影作品的“二次创作”。如果原摄影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保护,在未经原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汇编和修改他人作品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具体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汇编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的法律责任还要看侯谢进行“二次创作”时的主观愿望,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作品的引用和标注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署名模糊有客观原因
章彦奇(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参评作品是否构成剽窃?我认为不构成。理由在于,参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主题、鸟照片及鸟在作品中的布局等方面。这些区别特征体现了参评作品具有独创性,所以其应是新作品,不应构成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