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阆中市马先生将数码相机拿到该市东风路一婚纱影楼,洗印浙江等地的亲友十几年来首次聚会的照片。影楼工作人员选片操作失误,将26张照片数据“洗白”。
马先生要求影楼按对外摄影快照每张10元的价格“损一赔十”,赔偿2600元,但老板禾某只愿按对外冲印服务每张冲洗费2元的十倍赔偿520元。马先生于3月28日投诉到阆中市消协。由于双方事前未作相关约定,法律又无明文规定赔偿标准,导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争议明显。
3月31日,阆中市消协组织双方调解。禾老板当面向马先生道歉,马接受了影楼520元的赔偿。律师李洪友认为,马先生的那些照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