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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倒闭写真被转让 要拍还得交“转单费”?

转载自:城市快报 2012-01-09 作者:陈欣 我要投稿

  交200元押金就能拍一套个人写真,且承诺押金全额退还。听到这样的好事儿,小李将200元押金“拱手送上”,但近日小李发现,影楼已“人去楼空”。几经打听得知,如果想继续拍照,需要到另外一家影楼,不仅押金不退,还需另交“转单费”。“他们私自停业且将订单转交给了其他商户,根本没有通知我们,导致我们需另外缴纳所谓的转单费才能享受到本应免费的服务。我觉得,他们这是‘霸王条款’。”昨天,家在塘沽的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时称。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将是整治的重点,各地工商部门设立专门工作组。本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清理纠正。下一步,工商部门将针对上述问题,继续加强对格式条款监督检查力度,持续不断地整治和规范格式条款内容,严格备案管理,促进市场合同工作健康发展。

预交押金拍写真 影楼“人间蒸发”

  昨天,李女士打电话称,她于2010年6月通过一次活动得到了一张“免费照相卡”,该活动宣传单中称,凭借此卡可到塘沽上海道一家名叫“伊甸缘”的影楼免费拍摄一套写真。李女士表示,当时她了解到的情况是,每套免费照相卡活动的写真共包括5张7寸照片、1张20寸放大照片和相框,没有任何有效期的限制,而条件仅是预先缴纳200元押金。“当时他们承诺,押金在拍摄结束后会全额退还。”

   当时,不少前往了解情况的市民毫不犹豫地办理了免费照相卡,而李女士也同样办理了两套,共预先缴纳押金400元。据介绍,此后由于个人原因,她并没有及时拍照,直至近日。“大约是11月初,我想用‘免费照相卡’拍一套写真,拿着当时给的收据到了伊甸缘影楼才发现,那里竟然关门了。”据李女士回忆,当时影楼的铁门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11月20日重新开业”。“过了11月20日我再次前往,发现影楼仍旧没有恢复营业,而拨打以前记录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但听到的都是‘空号’和‘已经停机’。”

业务转给其他店 再照需交转单费

  据了解,此前登记时,李女士曾提供相关联系电话给伊甸缘影楼,但却没有得到影楼关闭、业务转移的任何消息。

   “一番打听后才知道,‘免费照相卡’业务已经转交给了另外一家名叫‘金夫人’的影楼。”听说“免费照相卡”可以到别的店里继续使,李女士赶紧过去咨询。

   在金夫人影楼,李女士得知“免费照相卡”确实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另外缴纳100元的“转单费”,另外,曾经交的承诺退还的每卡200元的预交押金也不再退还。

   李女士称,其他办理了该“免费照相卡”的也都是如此待遇。另外,还有一些在该店预订了婚纱照、交了定金但还没有拍摄的新人,被转给了“金夫人”照相馆。

   “他们私自停业且将订单转交给了其他商户,根本没通知我们,导致大家需另缴纳所谓的转单费才能享受到本应免费的服务。我觉得,他们这是‘霸王条款’。”李女士说,商家这样做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金夫人”:因关系才接的业务

   记者拨打了李女士提供的“伊甸缘”影楼的两部固定电话,电话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拨打李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被告知“已停机”。

   此后,记者与金夫人影楼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大约是从上个月开始接手伊甸缘影楼的业务,目前已经有许多市民到影楼咨询。“是老板私人关系,出于仁义道德才接手的,并没有收那边的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是老板在没有拿到费用的前提下接手的,因此押金无法退还给顾客,而李女士所需要交的100元是“产品制作费”,也叫“转单费”。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需要交的钱数不同,婚纱照一类制作费较贵的,收取的费用也较多。“照相肯定有成本,他们要交的就是产品制作费,我们肯定不能白做啊。而且,我也联系不上‘伊甸缘’的人。”

市工商局:加强格式条款监管

  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期,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共检查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1210家,审查合同3778件次,合同金额15063.6万元;印发各类宣传材料5万余份,受理电话咨询、投诉100余次,责令整改各类合同违法案件35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了清理、纠正。

   在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全市各级工商部门以规范格式条款内容,保障格式条款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集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认购书、附属协议)、中介、农资商品买卖、汽车买卖和维修、住宅装饰装修、洗染、订餐、旅游、婚纱摄影、预付服务、电子商务、农产品订单等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本市当前格式条款主要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二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退换”。三是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四是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五是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六是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七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八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九是卖方保留合同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十是合同约定事项标准不明确,内容表述有歧义。

   据悉,对上述存在的十个方面的问题,工商部门均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了清理纠正。下一步,工商部门将针对上述问题,继续加强对格式条款监督检查力度,持续不断地整治和规范格式条款内容,严格备案管理,促进市场合同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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