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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去翻拍的全家福遗失 主人向影楼索情感损失

2010-02-12发布     上传用户:唐66

  为了能将十年前与父母全家拍摄的照片**保存,吴娟将照片送往影楼翻拍。不料,影楼粗心之下不仅没有翻拍,还将其全家福弄丢了。吴娟难以承受感情之痛,向影楼提出了索赔损失的请求。  

  吴娟是在上周三方才知道其全家福已经被弄丢的事情的,她不断用“噩耗”来形容此事。吴娟提起这张全家福的时候,眼泪直在眼睛里打转:“这是十年前拍下来的,当时全家人好不容易凑到了一起。”据吴娟介绍,那时父母都已经年过八旬,而且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春节的时候,所有的家人好不容易凑到了一起,由于父母的未来日子也不多了,加上当时特别热闹喜庆,全家人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拍下了这张全家福。  

  就在这张照片拍摄两年之后,吴娟的父母相继因病去世了。吴娟从小就与父母感情甚笃,由于父母生前几乎没有什么照片留下,每当思念两位老人的时候,吴娟便会拿出照片看一看,以寄托对父母的思念之情。  

  随着年代的久远,这张照片逐渐褪了色,唯恐照片将来损坏,吴娟便找到了南京一家影楼,准备将该照片翻拍下来。“当时影楼承诺三天后就可以去取的。”吴娟说。  

  上周三,吴娟如约前往该影楼取照片。让吴娟意外的是,该影楼的工作人员东翻西找了半天,不仅没拿出翻拍的照片,竟将原来的珍贵全家福也弄丢了。吴娟气愤之下与影楼老板吵了起来,后来还报了警。民警协调后,影楼老板只肯退还翻拍照片的费用,其他损失一概不认。吴娟自然不同意,日前她找到了晨报法援热线,希望能够打官司讨要情感损失。  

  律师:属特定纪念品,可索赔精神损失  

  晨报法援值班律师、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庭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全家福对吴娟而言无疑具有历史纪念价值,由于影楼的失误造成遗失,使得吴娟承受了精神及情感上难以挽回的损失和痛苦,吴娟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影楼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费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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