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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照人”似曾相识

2006-12-25发布     上传用户:阿清

   

    靓丽的造型、光彩照人的相片……影楼里,各种艺术照片相映成辉。然而其中不乏“偷梁换柱”的成分。近日,瑞安就发生首起照片著作侵权案,侵权的两家影楼被判赔偿近3万元。

  位于瑞安城关的xx婚纱影楼,与成都xx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约定,由xx公司授权使用其婚纱摄影作品,使用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15日。去年八九月间,“xx”发现,附近两家影楼分别使用了其数张著作权照片(见图),并用于广告宣传等。“xx”认为著作权遭到侵犯,一纸诉状将两家影楼告上法庭。经市中院判决和省高院裁定,两家影楼被判令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6800元和21800元。

  记者从市区一些影楼获悉,目前不少影楼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影楼,将人家的样板照拿去招徕生意,一旦被追究,就涉嫌侵犯著作权。而一些“似曾相识”的样板照更是屡见不鲜,存在的“嫌疑”也不小。市人像摄影协会一位负责人称,影楼样板照一般由经销商提供,一个区域大多授权一家,别的影楼如使用属于侵权。不过少数经销商可能售出同样的样板照,其后果一般由经销商负责。

  市法律界有关人士提醒,使用样板照从事赢利性行业,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属侵犯著作权。影楼经营者可自己创作作品,如要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影楼发现著作权遭侵犯后,应保留证据,向侵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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