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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漏镜头精神赔偿1000元 2005-2-28

2005-02-28发布     上传用户:大兔不吃小蛇

    近日,山东省文登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结婚录像漏掉女方父母镜头的投诉,消费者最终获赔1400元。

    投诉2004年11月27日是刘先生和杨小姐大喜的日子。当天上午8时,新郎按照约定准时来到新娘家中。一番忙碌后,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录像师便开始摄、录一条龙服务。拜别女方的父母及家人后,新郎高高兴兴地把新娘娶进门。第二天,新婚夫妇在新房中看结婚录像,却发现镜头中没有两人在女方家中拜新娘父母的镜头。杨小姐认为,结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生只有一次,自己的父母都还健在,而且与提供摄录服务的某婚纱影楼有合同约定,并付有1000元的订金,怎么能这样拍摄结婚录像?为了讨个说法,夫妻二人来到文登市消费者协会,向工作人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录像带。

    结果听了杨小姐的陈述,文登市消协的工作人员约来了某婚纱影楼的负责人,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该影楼负责人对此并不辩驳,但也不表态。他说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当时确实是为女方父母录像了,对于这一点杨小姐也承认。

    文登市消协认为,根据《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影楼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该适当给予赔偿。对于杨女士提出了5000元的精神赔偿要求,影楼负责人认为太高无法接受。最后,经消协调解,影楼负责人同意当面向杨女士赔礼道谦,并当场付给杨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另外400元作为补偿录像费。

 

 

摘自:消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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