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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多侵权“雷区” 影楼恶意抢注尚处法律真空

转载自:人民政协报 2011-09-27 我要投稿

  2010年是中国微博元年,别看至今微博才发展了一年多,但有非官方统计称新浪微博在今年年初已突破1亿用户。微博的快捷简便、随时随地,可以让人们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及时的资讯;微博的丰富多彩、自由包容,可以让人们充分展示和自由评论;微博用户中不乏政界精英、商界骄子和影视明星,为微博增添了很多噱头,拉近了人们的距离。

但微博的上述特点也直接导致微博平台上的言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很多人认为微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可以肆意表达,无所谓什么道德和法律底线,这样的想法是愚蠢的。微博是媒体,与在任何媒体发表言论一样,在微博上发言也要受法律约束,任何恶意造谣、毁谤的言论都是违法的。从金山状告周鸿伟侵犯名誉权,到大S和汪小菲给张朝阳发律师函称侵犯隐私权,这些名人微博侵权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禁让那些发布和转发微博的人们开始有些许担心:我的微博会不会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何做到既言论自由又不违反法律?

恶意抢注微博 法律规范尚属真空

  微博的迅速发展,使很多人看到了“商机”,有人开始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昵称注册微博。据报道,厦门就曾有一家名为“钟爱一生”的影楼,使用多家影楼的名称(如“厦门启明星婚纱摄影”、“厦门小薇婚纱摄影”)作为昵称抢注微博,并在这些微博上放置“钟爱一生”自己的海报。

在微博出现之前,互联网上曾出现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抢注域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对于2010年以来的恶意抢注微博行为,现尚处在法律规范的真空状态。虽然如此,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看,恶意抢注微博的行为依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精神。故一方面我们希望规范微博的规定能尽快出台,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大家能自觉杜绝这种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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